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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烟花爆竹“十一”起有新规 销售要有许可证  
      

 2006年09月25日

  违规存放烟花爆竹警方行动全“没收”
  今春烟花爆竹本周上市 购买要认准防伪标志
  今后,出于对广大消费者的安全考虑,国家将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记者昨日从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期,由国家安监总局审议通过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据天津市安监局相关人士介绍,今年10月1日以后本市实施的《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暂行办法》将不再实施,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市还将制定实施细则,严控本市经营烟花爆竹的进货渠道,消费者购买放心的烟花爆竹可以查看爆竹外包装的防伪标记以及销售点是否有安监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烟花爆竹外包装的防伪标记等等。

  -销售烟花爆竹要有许可证

  据本市安监局相关人士介绍,《办法》要求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

  -经营条件严格限定

  《办法》对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批发企业要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志牌,具备配送服务能力,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零售经营者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需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等,《办法》还规定,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违规经营要被罚

  对于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摘自: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06/09/24/0014187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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