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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对进口氨纶作反倾销终裁 
      

 2006年10月19日

   本报讯(记孝刘方斌)国家商务部10月13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倾销幅度,除对韩国晓星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税率为零外,对其它原产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氨纶分别征收2.31%~61%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10月13日起5年。
  据了解,目前国内氨纶产能已超过20万吨,市场表观消费量为16万吨左右。自2003年以来,国内氨纶产能已超过市场需求,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但2003和2004年仍分别进口3.65万吨和3.96万吨,进口量不降反升,市场价格不断下降,国内生产企业认为进口氨纶存在倾销行为。2005年初,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渐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和绍兴龙山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企业代表国内氨纶行业,联合提起对进口氨纶的反倾销调查,这三家企业的氨纶生产量占到国内企业总生产量的50%以上。2005年4月13日,商务部决定对此案立案,开始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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